认罪认罚(速裁)
山东省胶州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胶检一部刑诉〔2020〕56号
被告人谢某某,男性,198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713211987********,汉族,初中文化,务工,户籍所在地山东省临沂市沂南县**镇**庄**号,住山东省胶州市**小区**号楼**单元**室。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9年11月4日被胶州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26日经胶州市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次日由胶州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胶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谢某某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20年1月1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月1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告知了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并于同日告知了被害人有关的权利义务,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认罪认罚诉裁程序。本院于2020年2月14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3月10日补查重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8月30日15时许,谢某某醉酒后在胶州**小区南门门卫室内,无故将小区门卫张某乙打伤。后经胶州市公安局刑事科学技术室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张某乙的伤情为轻伤二级。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报案记录、抓获经过、发破案经过、行政处罚决定书、刑事判决书、刑满释放证明、户籍信息、电话查询记录等:3.证人证言:证人殷某某、张某甲、尹某某、刘某某的证言:4.被害人陈述:被害人张某乙的陈述;5.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谢某某的供述与辩解;6.鉴定意见:胶州市公安局刑事科学技术室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
本院认为被告人谢某某随意殴打他人,致一人轻伤二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因被告人谢某某自愿认罪认罚,建议判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建议适用认罪认罚诉裁程序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山东省胶州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谈树谦
2020年3月16日
附:
1.被告人谢某某现被羁押于胶州市看守所;
2.刑事侦查卷宗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换押证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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