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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谢某某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案件)(公开版)_福建省南靖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独角龙 评论0

福建省南靖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靖检一部刑诉〔2020〕391号

被告人谢某某,男,1982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3508021982********,汉族,初中文化,务工,出生地福建省龙岩市新罗区,户籍地与住址福建省龙岩市新罗区**镇**村**路**号。因涉嫌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于2020年9月16日被南靖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10月23日由南靖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南靖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谢某某涉嫌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于2020年11月13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2020年12月13日至2020年12月28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3月至2020年9月期间,被告人谢某某明知他人通过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仍通过微信与买卖手机号码卡、流量卡的上下家联系,购买手机号码卡、流量卡后再转卖给他人实施电信网络犯罪使用,从中赚取差价。被告人谢建中共买卖手机号码卡、流量卡109张,共收取非法所得人民币12750元。经查证其贩卖手机卡号被他人用于拨打诈骗电话实施网络诈骗犯罪金额共计人民币320646元。

2020年9月15日晚,南靖县公安局在南靖县**镇镇区抓获被告人谢建中,当场扣押手机卡61张。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证明、扣押财物文件清单、前科劣迹查询证明、到案情况说明、微信聊天记录、银行转账笔录、报案单、立案决定书等书证;2.被告人谢建中的供述与辩解;3.勘验检查报告。

本院认为,被告人谢某某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仍为其提供帮助,情节严重,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二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应当以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南靖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庄丽容

检察官助理:王炜程

2020年12月28日

附件:1.被告人谢某某现羁押于南靖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一册。

附:相关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二 【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为其犯罪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器托管、网络存储、通讯传输等技术支持,或者提供广告推广、支付结算等帮助,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有前两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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