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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谢某某开设赌场案)_湖北省公安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湖北省公安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鄂公检一部刑诉〔2019〕153号

被告人谢某某,男,1979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10221979********,汉族,公安县人,初中文化,无职业,户籍所在地和住址公安县**镇**居委会**巷**号。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4月1日经本院决定逮捕,同年10月17日由公安县公安局执行。

本案由公安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谢某某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12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2月1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听取了被害人和值班律师的意见,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 年1 月,叶某某在公安县**镇**路租得厂房开设“**游戏馆”,将三组赌博机(共计20个台位)放置在“**游戏馆”内供他人赌博。2019 年2 月,被告人谢某某等人在**游戏馆内帮助赌客上分、退分,提供资金结算服务,使游戏厅内赌博机能够正常的资金结算,赌场正常运转。同年3月1日,民警查获“**游戏馆”。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等相关书证;2.证人王某某等人的证言;3.鉴定意见书;4.同案人叶某某等人的供述;5.被告人谢某某的供述与辩解;6.电子证据检查笔录,辨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谢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无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谢某某在他人开设的赌场里为赌客提供资金结算服务,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案发后被告人谢某某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并自愿认罪认罚,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谢某某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北省公安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李大海

2019年12月27日

附:

1.被告人谢某某现羁押于公安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

3.证人、鉴定人名单1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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