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毕节市七星关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七星检刑诉〔2020〕289号
被告人谢某某,女,199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4011997********,汉族,初中文化,无业,贵州省毕节市七星关区人,住毕节市七星关区**小区**号楼**室,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1月11日被毕节市公安局七星关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月20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毕节市公安局七星关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毕节市公安局七星关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谢某某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3月20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3月2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12月至2020年1月10日期间,被告人谢某某在其租住的毕节市七星关城区**小区**栋**室开设麻将馆,供他人以打麻将的方式赌博,并从中抽头渔利三万余元。2020年1月10日,林某某、朱某某、余某某等人在该麻将馆内打麻将赌博时,被公安民警当场查获,收缴赌资30547元、水钱17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信息、查获经过、微信转账记录等;2.证人证言:证人林某某、朱某某、余某某等人的证言;3.被告人供述与辩解:被告人谢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辨认笔录、指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谢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谢某某开设赌场,为他人赌博提供场所和赌具,并从中抽头渔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谢某某无行政、刑事处罚记录,系初犯,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所犯罪行,且自愿认罪认罚,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建议判处被告人谢某某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二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贵州省毕节市七星关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周青
2020年4月20日
附:
1.被告人谢某某现羁押于威宁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四册(侦查卷三册、检察卷一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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