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谢某某开设赌场案)_海南省海口市琼山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海南省海口市琼山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海琼检一刑诉〔2020〕Z248号 

被告人谢某某,女,198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25031982********,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业,户籍所在地湖南省涟源市双峰县**镇**村**村民组,现住海口市琼山区**大道**号**栋**单元**房。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4月24日被海口市公安局琼山分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27日经本院批准被逮捕。

辩护人刘必智,海南昌博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由海口市公安局琼山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谢某某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7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因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退回补充侦查一次(自2020年8月18日至2020年9月16日),2020年9月16日补查重报。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6月,被告人谢某某使用其侄子谢某甲办理的手机卡在海南省海口市琼山区**大道**号**栋**单元**的家中**APP上组建了“**结算群”,并拉了大量的赌博人员进入群内,同时在群里制定相应的群规(其中包括赌注、防作弊、收取房费等方式)。在每把麻将局结束后,如果大赢家在人民币60元以上的收取人民币6元的房费,在人民币400元以上收取人民币10元房费。谢某某还找群里的一名赌博人员担任群的“财务”,并将自己专门收钱的微信号告知给那名赌博人员,让其帮忙收钱转账。在其组建的群中,群里成员通过在**麻将APP进行麻将赌博,被告人谢某某从中抽水获利。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常住人口信息、到案经过等书证;

2.被告人谢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3.勘验、检查、辨认等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谢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开设赌场罪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自愿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

本院认为,被告人谢某某以营利为目的,建立赌博网站并提供给他人组织赌博,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谢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以开设赌场罪判处被告人谢某某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8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海口市琼山区人民法院 

副检察长:陈  才

书 记 员:邱世伍

2020年10月9日

附件:1.被告人谢某某现羁押于海口市第二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各一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