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霞浦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霞检一部刑诉〔2020〕355号
被告人谢某某,男,199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3522251991********,汉族,初中文化,无职业,住霞浦县**镇**村**街**号。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8月12日被霞浦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17日经本院批准,次日由霞浦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霞浦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谢某某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10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0月18日,被告人谢某某和刘某某(已判刑)共谋后在霞浦县某某后门某某亭附近开设赌场,谢某某占赌场80%股份,刘某某占赌场20%股份;谢某某安排赌博场所提供赌具,刘某某及柳某甲(另案处理)负责招揽赌徒,欧某某(已判刑)在赌场抽取头钱。被告人谢某某及同案人刘某某等人先后招揽参赌人员林某某、张某某、陈某某、彭某某、朱某某等二三十人到场,以“拔杠”方式进行赌博,从中抽取头钱人民币1500元。2019年10月18日晚,公安机关接到举报冲击该赌场,抓获上述部分参赌人员。
2020年8月12日,被告人谢某某向霞浦县公安局投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现场照片、前科档案查询单、刑事判决书、霞浦县公安局出具的到案经过、收缴决定书、行政处罚决定书、户籍证明等书证。(2)证人证言:证人刘某某、欧某某、李某某、胡某某、林某某、张某某、陈某某、彭某某、朱某某等人的证言。(3)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谢某某的供述和辩解。(4)现场勘验检查笔录:现场检查笔录、辨认笔录。(5)视听资料:执法记录仪视频。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谢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谢某某以营利为目的,伙同他人开设赌场招揽不特定人员参与赌博,从中抽头渔利人民币1500元,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谢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谢某某主动投案,如实供述,系自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福建省霞浦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杨安士
2020年11月5日
附:1.被告人现羁押于霞浦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4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量刑建议书》1式2份
5.《速裁程序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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