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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谢某某开设赌场案)_邳州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独角龙 评论0

邳州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邳检诉刑诉〔2020〕4号

被告人谢某某,男,1988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422211988********,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户籍地安徽省砀山县******号,现住浙江省嘉善县**街道******号。被告人谢某某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7年9月7日被邳州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17年10月1日被邳州市公安局取保候审。2018年9月20日、2019年9月20日分别经本院决定取保候审,同日分别由邳州市公安局执行取保候审。

本案由邳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谢某某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8年9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8年9月20日已告知被告人谢某某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谢某某,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因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于2018年11月3日退回邳州市公安局补充侦查,邳州市公安局于2020年3月18日重新移送审查起诉。并于2018年10月19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2年至2014年,被告人谢某某明知房某某(另案处理)系经营百家乐**网络赌博平台的代理,仍与胡某某等人为房某某经营管理赌博平台的下级代理提供子平台、给下线赌客提供赌博账户、结算赌资、收账等,并提供其个人银行账户为房某某结算赌资。

2012年至2013年6月间,被告人谢某某提供银行账户为房某某结算赌资192400元。

2017年9月5日,被告人谢某某被抓获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

1.结算记录等书证;

2.证人邢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告人谢某某及房某某等人的供述;

本院认为,被告人谢某某明知他人开设赌场而提供帮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谢某某等人共同故意犯罪,在犯罪中起次要或者帮助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二十七条的规定,系共同犯罪中的从犯,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邳州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赵运东

                                  2020年3月18日

附:

1.被告人谢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其住所地;

2.全部案卷2册204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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