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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谢某某引诱、容留、介绍卖淫案)_确山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独角龙 评论0

确山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确检一部刑诉〔2019〕174号 

  

被告人谢某某,男,1969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4221969********,汉族,初中,户籍所在地江苏省常州市某某区,现住江苏省常州市某某某某某某村委某某号,因涉嫌容留卖淫罪,于2019年7月3日被确山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8月5日被确山县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驻马店市确山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谢某某涉嫌容留卖淫罪,于2019年9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9月2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3月份至今,谢某某伙同某某(在逃)在确山县某办事处某大道西段某某洗浴内容留孙某某(孙某某)、楚某某、陈某、贺某某等人从事卖淫活动。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信息、前科查询、到案经过、政治面貌、证明等;2、现场勘查:确山县公安局勘验笔录、手机检查笔录;3、证人陈某、贺某某等人的证言;4、被告人谢某某的供述。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谢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谢某某,伙同他人容留卖淫,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九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容留卖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同时谢某某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二十七条之规定,系共同犯罪、从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确山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刘耕

2019年12月2日 

附:

    1.被告人谢某某现羁押于确山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三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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