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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谢某某强制猥亵)_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深宝检刑诉〔2020〕Z2771号

被告人谢某某,男性,198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521221988********,汉族,小学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横县,住宝安区**街道**号**房,因涉嫌强制猥亵罪,经深圳市公安局宝安分局决定,于2020年3月25日刑事拘留,于2020年3月26日监视居住;因涉嫌犯有强制猥亵罪,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6月1日由深圳市公安局宝安分局执行逮捕。现在押。

本案由深圳市公安局宝安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谢某某涉嫌强制猥亵罪,于2020年7月31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附带民事诉讼的当事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3月24日凌晨0时许,被告人谢某某酒后来到宝安区石岩街道**区**栋**店,进入店内以强奸威胁被害人左某甲配合其猥亵行为。在遭到左某甲极力反抗后,谢某某将左某甲推至店内一小房间,强行对被害人左某甲实施摸胸部、摸背部等猥亵行为,并对左某甲实施呼巴掌等殴打行为。被害人左某甲趁谢某某滑倒之际逃离到店门口,谢某某后也来到店门口。在谢某某准备逃离案发现场时,左某甲上前阻止其逃跑。谢某某随即对左某甲腰部踢了几脚后逃离案发现场。经鉴定,被害人左某甲所受损伤属轻微伤。2020年3月30日,被告人谢某某家属赔偿被害人左某甲人民币38000元,双方达成刑事和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检查笔录、接受证据材料清单、谅解书及收据、常住人口基本信息、抓获经过、违法犯罪情况说明、暂不收押审批表、现场检测报告书、关押材料审核、疫情核查情况、排查笔录、轨迹截图等;2.证人证言:证人白某某的证言;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左某甲的陈述;4.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谢某某的供述和辩解;5.鉴定意见:伤情鉴定文书;6.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勘验检查辨认笔录、现场照片、现场方位图;7.视听资料、电子数据:光盘一张、视频截图及辨认。

本院认为,被告人谢某某以暴力、胁迫的方式强制猥亵妇女,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七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强制猥亵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王文

2020年8月28日

                                     

附件:

1.被告人谢某某现羁押在深圳市宝安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贰册,光盘一张。

3.《量刑建议书》一份。

4.检察机关《讯问笔录》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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