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景谷傣族彝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景检公诉刑诉〔2020〕106号
被告人谢某某,曾用名谢某某,(绰号:老憨、谢老憨),男,1987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5327251987********,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云南省普洱市景谷傣族彝族自治县(以下简称景谷县),现住景谷县**镇**村民委员会**村民小组**号,因涉嫌强奸罪,于2020年3月2日被景谷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4月24日经本院决定,由景谷县公安局执行取保候审。
本案由景谷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谢某某涉嫌强奸罪,于2020年3月2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3月26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后果、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等诉讼权利;于2020年4月22日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于2020年4月23日依法讯问了被告人,于2020年4月24日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2月27日16时许,被告人谢某某酒后路过景谷县**镇**村民委员会**村民小组“大窝铺山”李某某家茶地时,看见被害人李某某一人在嫁接茶树,欲强行与其发生性关系,在此过程中,致被害人腹部、股沟、臀部出现红肿,左侧髋部皮肤挫伤,因被害人强烈反抗而未能得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口证明、违法犯罪经历查询说明、病情证明书、人体检查笔录及照片、通话记录;2.证人证言:到案经过、证人陈某甲、陈某乙、罗某某、贺某某、何某某的证言: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李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谢某某的供述;5.现场勘验笔录、现场图、现场照片:案发现场勘验情况;6.辨认笔录及照片:被告人谢某某对其强奸被害人李某某的地点进行辨认。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的事实,被告人谢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谢某某违背妇女意志,欲强行与妇女发生性关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强奸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谢某某在实施犯罪过程中,因被害人强某某反抗而未得逞,属强奸未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三条之规定,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谢某某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属坦白,依法可从轻处罚。其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谢某某有期徒刑二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景谷傣族彝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田东梅
2020年4月24日
附:
1.被告人谢某某现居住于景谷县**镇**组**号。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起诉书八份。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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