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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谢某某徇私枉法、受贿案)_江苏省无锡市新吴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江苏省无锡市新吴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锡新检刑诉〔2019〕346号 

被告人谢某某,男,1985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4201171985********,汉族,大学本科文化,无锡市公安局新吴分局**派出所二级警员,住无锡市新吴区**花苑**号**室(户籍在无锡市梁溪区**路**号)。被告人谢某某因涉嫌受贿罪,于2019年6月6日被无锡市新吴区监察委员会采取留置措施,同年8月22日因涉嫌徇私枉法罪、受贿罪经本院决定拘留,当日由无锡市公安局新吴分局执行拘留,同年9月1日经本院决定逮捕,当日由该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无锡市新吴区监察委员会调查终结,以被告人谢某某涉嫌徇私枉法罪、受贿罪,于2019年8月2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谢某某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谢某某,听取了被告人及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因案情重大、复杂,本院于2019年10月1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半个月。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一、徇私枉法

2017年7月7日,汤某某指使公司员工雷某某、胡某某将李某甲从常熟某工厂控制带回无锡市新吴区**酒店**-**无锡**劳务服务公司(以下简称**劳务公司)内拘禁,并采用威胁恐吓、暴力殴打、威胁等方式强迫李某甲通过网贷提现至银行卡方式索要钱财及向亲属求援。当日晚至次日凌晨,汤某某伙同胡某某、姚某某、张某甲将李某甲带至江苏省太仓市向李某甲堂哥索得人民币4000元。后为获取李某甲银行卡内钱款,汤某某伙同上述人员继续将李某甲带回无锡市新吴区**宾馆某房间实施拘禁,并安排吉某某、张某乙负责看管。7月8日8时许,吉某某带李某甲前往**邮政储蓄银行柜面取款时,李某甲请求银行工作人员帮其报警。

2017年7月8日上午9时许,无锡市公安局新吴分局**派出所(以下简称“**派出所”)民警谢某某接警后前往现场。在接处警过程中,被告人谢某某在向李某甲询问事情详细经过之后,明知汤某某、吉某某涉嫌违法犯罪的情况下,因接受汤某某妻子徐某某通过**派出所辅警黄某某(另案处理)的请托,收受徐某某所送的现金人民币3万元,以治安纠纷将案件结案,未对汤某某和吉某某追究刑事责任,故意包庇不使两人受追诉。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无锡市公安局新吴分局提供的户籍信息、无锡市新吴区监察委员会调取的干部履历表、年度考核登记表、干部任免审批表等任职文件、调解卷宗材料、派警单、接处警详细记录、工作登记表、处警处置随访单、银行交易明细、支付宝账户交易明细、医院就诊记录、工商资料、案件移交函等书证;

2.证人徐某某、卞某某、郑某某、汤某某、吉某某、陈某某、朱某甲、张某丙、蔡某某、施某某、潘某某、焦某某、李某乙等人的证言;

3.被告人谢某某及涉案人员黄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证人李某某的辨认笔录。

二、受贿

   2014年至2019年,被告人谢某某在担任**派出所民警期间,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和职权形成的便利条件,通过本人及其他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行为,为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非法收受他人现金人民币5.5万元和1万元购物卡。具体事实如下:

1.2017年12月至2018年1月,被告人谢某某利用其职权形成的便利条件,通过时任无锡市公安局滨湖分局**大队大队长沈某某向承办孟某某案件的无锡市公安局滨湖分局**派出所刑事副所长何某某打招呼,在办理孟某某取保候审的过程中,为孟某某亲属龚某某谋取不正当利益,收受龚某某所送的现金人民币3万元。

2.2015年春节前至2019年春节前,被告人谢某某利用职务之便,在对无锡新区**假日休闲浴场进行日常监管、涉警处置、纠纷调处过程中,先后5次收受该浴场股东许某某为感谢其给予关照所送的现金人民币2.5万元。

3.2018年8月,被告人谢某某利用其职权形成的便利条件,在**街道城管部门查处江苏**酒店管理有限公司违建电梯的过程中,先后向**街道城管科科长杨某某及**街道办事处副主任贾某某打招呼,为该公司谋取不正当利益,并收受该公司股东朱某乙为感谢其帮助所送的购物卡1万元。

2019年6月6日,被告人谢某某在本市新吴区被监察机关办案人员带至办案地点,后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 

案发后,被告人谢某某家属已退出赃款人民币9.2万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无锡市公安局新吴分局提供的户籍信息、无锡市新吴区监察委员会出具的到案经过、无锡市新吴区监察委员会调取的干部履历表、年度考核登记表、干部任免审批表等任职文件、警务平台查询记录、通讯截图、无锡市公安局滨湖分局办理方某某、孟某某涉嫌诈骗罪的案卷材料、工商登记资料、营业执照、治安案件调解协议书、娱乐服务场所基础数据统计表及政治目标、**街道城管科对江苏**酒店管理有限公司违建调查材料及相关处理依据、无锡市公安局滨湖分局提供的**大队工作职责、专项工作方案、考核材料及沈某某、何某某工作职责等书证;

2.证人龚某某、曾某某、沈某某、何某某、许某某、朱某乙、王某某、唐某某、贾某某、杨某某、朱某丙等人的证言;

3.被告人谢某某及涉案人员黄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谢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谢某某身为司法工作人员,徇私枉法,对明知是有罪的人而故意包庇不使他受追诉;并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和职权或者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为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非法收受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九十九条、第三百八十八条、第三百八十五条第一款、第三百八十六条、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九十三条第一款、第六十九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徇私枉法罪、受贿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且应数罪并罚。被告人谢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无锡市新吴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孙  宁

2019年10月16日

附:

    1.被告人谢某某现羁押于无锡市第一看守所;

2.全部案卷材料;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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