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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谢某某抢劫、盗窃案)_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京通检刑诉〔2020〕528号 

被告人谢雪勇,男,197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302041978********,汉族,小学肄业,无职业,出生地河北省唐山市,户籍所在地河北省唐山市古冶区**路**楼**号。因犯盗窃罪,于2016年10月19日被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四个月,罚金人民币一千元。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5月14日被北京市公安局通州分局指定居所监视居住,同年5月24日被北京市公安局通州分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5日经本院批准,于次日被北京市公安局通州分局逮捕。

本案由北京市公安局通州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谢雪勇涉嫌抢劫罪、盗窃罪,于2020年8月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8月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于2020年8月5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3年11月22日被告人谢雪勇进入北京市通州区**镇**村**号杨某某暂住地,欲盗走杨某某一台黑色笔记本电脑,被回到家中的杨某某发现,杨某某为抓捕谢雪勇将谢雪勇鼻子打伤,谢雪勇随手拿起杨某某家中一把尖刀抗拒抓捕,后逃离现场。

2.2020年1月16日被告人谢雪勇进入北京市通州区中仓地区白将军胡同26号许某某家中,窃走许某某人民币1000元。

被告人谢雪勇于2020年5月13日13时许在河北省迁安市**医院被民警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案发现场照片;2.书证:刑事判决书、常住人口信息表等;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许某某、杨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谢雪勇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鉴定书;6.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现场勘验检查笔录、辨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谢雪勇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均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谢雪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入户实施盗窃,且在其中一次入户实施盗窃被发现后,为抗拒抓捕,当场使用暴力相威胁,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九条、第二百六十三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抢劫罪、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谢雪勇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谢雪勇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谢雪勇已经着手实行犯罪,因意志以外的原因未得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系犯罪未遂,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谢雪勇曾经故意犯罪,可以酌定从重处罚。建议以抢劫罪判处被告人谢雪勇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以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并数罪并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张学利

检察官助理:魏玉凤

2020年9月2日

附件:

1.被告人谢雪勇现羁押于北京市通州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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