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简阳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川简检二部刑诉〔2020〕464号
被告人谢某某,男,200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39022001********,汉族,高中文化,学生,住四川省简阳市**大道**段**号**栋**单元**号(户籍所在地四川省简阳市**乡**村**组**号)。因涉嫌抢劫罪,于2020年5月20日被简阳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9月7日经本院批准,于同日被简阳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辩护人唐健,四川阳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害人向某某,男,1989年**月**日出生,住四川省简阳市**街道。
被害人付某某,女,1973年**月**日出生,住四川省简阳市**街道。
本案由四川省简阳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谢某某涉嫌抢劫罪,于2020年10月1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0月1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19日下午13时许,被告人谢某某携带单刃长刀从位于简阳市射洪坝街道依云谷小区8 栋的家中步行至同小区8栋负一楼地下车库电梯门口处,以胁迫方式持刀抢劫被害人向某某人民币四十余元,后又以相同方式在该处抢劫被害人付某某人民币一千元。被告人谢某某到该小区“依云超市”用抢得的现金购买一箱饮料,并将人民币一千元交给超市老板,由超市老板通过支付宝转账一千元给被告人谢某某。被告人谢某某于当日在家中被民警挡获。
经鉴定,被告人谢某某患有精神病性症状的抑郁症,对2020年5月19日的违法行为评定为部分刑事责任能力。
被告人谢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 单刃长刀、手机等物证;
2.户籍信息等书证;
3.证人谢某某、王某某的证言;
4.被害人向某某、付某某的陈述;
5.被告人谢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6.四川华西法医学鉴定中心对被告人谢某某所作的法医精神病学鉴定意见书;
7.简阳市公安局制作的现场勘验、检查、辨认等笔录;
8.监控录像等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谢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谢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持刀抢劫他人财物,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抢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谢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谢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谢某某因患有精神病性症状的抑郁症,对2020年5月19日的违法行为负部分刑事责任能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十八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四川省简阳市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郑 研
检察官助理 容 易
2020年11月12日
(院印)
附件:
1.被告人现羁押于简阳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叁册;
3.《量刑建议书》贰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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