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谢某某抢劫案)_廉江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19 尘埃 评论0

廉江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廉检公诉刑诉〔2020〕36号

被告人谢某某,绰号六十二,男,1985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509231985********,汉族,小学文化,住广西壮族自治区************号,因本案于2019年9月27日自动向公安机关投案,2019年9月27日被逮捕。

本案由廉江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谢某某涉嫌抢劫罪,于2019年12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04年4月中旬,廖某(已判决)纠集被告人谢某某、卢某、谢某甲、廖某某、谢某乙、廖某甲(后四人已判决)密谋抢劫赌场老板。同月21日下午5时许,由谢某乙、被告人谢某某各驾驶一辆摩托车停在路中央截住小轿车,廖某、卢某某、谢某甲各持一支猎枪,廖某甲持一支发令枪实施抢劫。廖某、卢某某各向车内的人开了两枪,谢某甲向车内的人开了一枪,将被害人林某甲、林某乙、林某丙、龙某某打伤,6名被害人被抢走人民币现金约11万元,手机两台、项链两条。经鉴定,被害人林某甲损伤程度为重伤二级;被害人林某乙的损伤程度为轻伤一级;被害人林某丙的损伤程度为轻伤一级;被害人龙某某的损伤程度为轻伤二级。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被告人供述及辩解;同案人供述;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伤情鉴定;书证;现场勘验笔录及照片;辨认笔录;照片指认;被告人户籍资料及到案经过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谢某某伙同他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持枪抢劫他人财物,致一人重伤,三人轻伤,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第(七)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抢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分别判处。

此致

廉江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蔡小虹

2020年1月10日

附:

1.被告人谢某某现羁押在廉江市看守所;

2.随案移送公安侦查卷十册,检察卷一册。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