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佛南检公诉刑诉〔2020〕Z1496号
被告人谢某某(绰号大某某),男,198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508031988********,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广西壮族自治区贵港市港南区**镇**村**屯**号。因犯非法拘禁罪,于2010年3月25日被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六个月;因犯贩卖毒品罪,于2012年6月12日被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二千元;因犯贩卖毒品罪,于2017年9月29日被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一万元。因涉嫌抢劫,于2019年12月4日被佛山市公安局南海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抢劫罪,于2020年1月8日被佛山市公安局南海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广东省佛山市公安局南海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谢某某涉嫌抢劫罪,于2020年3月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次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后果,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谢某某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本院于2020年4月3日、6月12日将该案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补充侦查完毕后于同年4月29日、7月10日重新移送审查起诉。本案于2020年5月30日、8月11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10月9日0时许,被告人谢某某伙同梁某某、周某甲、黄某某以及莫某某等多名男子(均已另案处理),在佛山市南海区**棋牌室**房内,以参加三公大吃小赌博的被害人肖某某出千为借口,通过言语辱骂与恐吓等方式,抢取在场的黎某某、林某某、肖某某、易某某、周某乙和朱某某等多名被害人共约4万余元现金。其中,谢某某有进入房间助阵并分取出场费三百元。
2019年12月4日15时许,谢某某主动到广西壮族自治区横县公安局马山派出所投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谢某某供述;2.被害人黎某某等人的陈述;3.证人黄某某等人的证言;4.现场勘查记录;5.书证;6.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谢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谢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伙同他人以暴力、胁迫等方法抢劫公私财物,其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抢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谢某某曾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且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是累犯,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第一款规定处罚。被告人谢某某犯罪后主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罪行,是自首,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规定处罚。谢某某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是从犯,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处罚。被告人谢某某认罪认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滕茹刚
2020年8月25日
附:
1.被告人谢某某现被羁押于佛山市南海区看守所。
2.全部案卷材料和证据。
3.《量刑建议书》一份。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5.《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