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玉林市玉州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玉区检公刑诉〔2019〕617号
被告人谢某某,绰号“霸某某”,男,1981年**月**日出生于广西壮族自治区玉林市玉州区,居民身份证号码4525011981********,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及住址玉林市玉州区**镇**村**号。曾因犯故意伤害罪,于2002年4月24日被玉林市玉州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现因涉嫌抢劫罪,于2019年7月27日被玉林市公安局玉州分局行政挽留十五日,于2019年8月11日被玉林市公安局玉州分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6日经本院审查逮捕,次日由玉林市公安局玉州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玉林市公安局玉州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谢某某涉嫌抢劫罪,于2019年7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8年8月25日中午11时许,被告人谢某某以在玉州区**镇**市场,向梁某某购买了一条狗养了几天后死掉,即伙同陈某某(另案处理)在玉林市**镇**市场,要求梁某某赔偿损失,双方因此争吵,被告人谢某某、陈某某上去殴打梁某某,并从旁边的摊位处拿一把大刀威胁梁某某后,抢走梁某某摆摊上的5只小狗。经鉴定,被抢走的5只小狗价值人民币共225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被害人陈述;3.证人证言;4.被告人供述及辩解;5.鉴定意见等材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谢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当场使用暴力劫取他人财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抢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西壮族自治区玉林市玉州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杨荣
2019年11月13日
附:
1.被告人谢某某现羁押于玉林市看守所。
2.本案案卷材料和证据叁册随文移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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