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至县人民检察院
起诉书
周检诉刑诉〔2019〕157号
被告人谢某某,男,197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101241977********,汉族,高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陕西省西安市周至县,住周至县**镇**路**号,因涉嫌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于2019年6月15日被周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6月28日取保候审。
本案由周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谢某某涉嫌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于2019年8月1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9年9月5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6月21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9年11月19日第二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9月4日补查重报。
经依法审查查明:
王某某与被告人谢某某、谷某某(另案处理)民间借贷纠纷一案,陕西省周至县人民法院于2016年8月18日作出(2016)陕0124民初1110号民事判决书,判决谢某某于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偿还王某某7万元及利息,谷某某对以上债务承担连带责任。2017年6月27日王某某向周至县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周至县人民法院同日立案执行。2017年8月29日谷某某将7万元交给谢某某。周至县人民法院2017年8月30日向谢某某送达执行通知书、财产报告令,谢某某2017年9月6日将2万元交于法院执行局。经查,谢某某名下有陕A****7小型客车一辆。
2019年6月17日谷某某履行了剩余的案件款,(2016)陕0124民初1110号民事判决书执行完毕。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证人证言;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谢某某对周至县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建议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并判处被告人谢某某有期徒刑8个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周至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陈佳鑫
2020年4月9日
附:
1.被告人谢某某取保候审,联系电话1899115****。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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