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谢某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案)_周至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独角龙 评论0

周至县人民检察院

起诉书

周检诉刑诉〔2019〕157号

被告人谢某某,男,197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101241977********,汉族,高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陕西省西安市周至县,住周至县**镇**路**号,因涉嫌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于2019年6月15日被周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6月28日取保候审。

本案由周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谢某某涉嫌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于2019年8月1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9年9月5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6月21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9年11月19日第二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9月4日补查重报。

经依法审查查明:

王某某与被告人谢某某、谷某某(另案处理)民间借贷纠纷一案,陕西省周至县人民法院于2016年8月18日作出(2016)陕0124民初1110号民事判决书,判决谢某某于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偿还王某某7万元及利息,谷某某对以上债务承担连带责任。2017年6月27日王某某向周至县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周至县人民法院同日立案执行。2017年8月29日谷某某将7万元交给谢某某。周至县人民法院2017年8月30日向谢某某送达执行通知书、财产报告令,谢某某2017年9月6日将2万元交于法院执行局。经查,谢某某名下有陕A****7小型客车一辆。

2019年6月17日谷某某履行了剩余的案件款,(2016)陕0124民初1110号民事判决书执行完毕。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证人证言;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谢某某对周至县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建议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并判处被告人谢某某有期徒刑8个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周至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陈佳鑫

2020年4月9日

附:

1.被告人谢某某取保候审,联系电话1899115****。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