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献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献检一部刑诉〔2020〕61号
被告人谢某某,男,197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309211973********,汉族,初中文化,经商,群众,户籍所在地河北省沧州市沧县**乡**村**号,住本村,因作为被执行人未申报财产,2019年10月27日被献县人民法院拘留,因涉嫌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2019年12月7日被献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2019年12月19日被献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献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谢某某涉嫌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于2020年2月19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2月1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其辩护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3月19日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4月17日补充侦查完毕移送起诉。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献县人民院(2017)冀****民初****号判决书判令被告人谢某某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贾某某借款本金、利息等执行款项总计为人民币1069200元。该判决书于2018年2月12日发生法律效力,2018年4月4日由献县人民法院立案执行。在该判决发生效力后,被告人谢某某使用王某某、黄某某等人的多张银行卡隐匿财产,逃避执行,其中谢某某使用的王某某的建设银行卡自判决生效之日至谢某某被献县人民法院司法拘留之日收放款人民币400多万,谢某某使用的王某某的银行卡收入人民币270多万,谢某某使用的黄某某的银行卡收入人民币300多万元。上述收入均用于生意运行、日常生活,偿还其他债务。谢某某有执行能力,但为了逃避执行,隐藏财产,在判决生效后拒不执行献县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献县公安局出具的户籍证明信、办案说明等;
2证人黄某某、王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告人谢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献县人民法院出具的民事判决书、法律文书生效证明、法制日报公告送达复印件、谢某某使用银行卡交易记录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谢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谢某某有能力偿还债权人的债务而隐藏财产,逃避执行,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河北省献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罗兴远
2020年5月15日
附件:
1.被告人现羁押于泊头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两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量刑建议书》各一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