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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谢某某拒不支付劳动报酬案)(公开版)_永城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永城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永检一部刑诉〔2020〕323号 

被告人谢某某,男,19**年**月**日出生,**省**市人,居民身份证号码41232819**********,汉族,初中文化,个体,现住**市**镇**村**庄**号。因涉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于2020年5月29日被永城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于2020年6月9日经本院批准,次日由永城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永城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谢某某涉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于2020年7月2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7月2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4年6月29日至2017年4月19日,被告人谢某某拖欠张某某等32名农民工工资264062元。永城市劳动保障监察部门责令其支付,被告人谢某某采用逃匿的方式逃避支付。案发后已全部退还拖欠的农民工工资264062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谢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2、证人张某某等人的证言;

4、户籍证明等相关书证。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谢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谢某某采用逃匿的方式逃避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数额较大,经劳动保障监察部门责令支付仍不支付,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六条之一第一、三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谢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谢某某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永城市人民法院

   检  察  官:邸玉玲                                     检察官助理:黄一鹤

    (院印) 

 2020年7月28日

附:

1、被告人谢某某现羁押在永城市看守所;

2、公安侦查卷宗一册;

3、量刑建议书一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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