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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谢某某拒不支付劳动报酬案)_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江南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独角龙 评论0

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江南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南市江检刑检刑诉〔2019〕491号

被告人谢某某,男,198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621311981********,汉族,大专文化,个体户,户籍所在地:江西省宁赣州市宁都县**乡**村**组,现住南宁市青秀区**园**小区**栋**单元**房。因涉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于2019年8月18日被南宁市公安局江南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8月29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南宁市公安局江南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南宁市公安局江南分局侦查终结,于2019年10月2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于法定期限内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卷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6年12月6日,被告人谢某某与“福园**工程部”签订劳务合同,被告人谢某某分包**街道路工程的桥梁施工,被告人谢某某雇佣肖某某等42名工人施工,被告人谢某某后全额领取工程款但未及时向工人支付工资,经南宁市劳动保障监察支队调查发现,被告人谢某某尚欠肖某某等15名工人的工资共计59130元(人民币,下同)。2018年4月15日,南宁市**局向谢某某下达《限期改正指令书》,因谢某某电话无人接听,监察员以现场张贴、邮寄等方式送达《限期改正指令书》,谢某某隐匿行踪、拒不支付工资。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涉嫌犯罪案件移送书、立案决定书、户籍证明、劳务合同、情况说明、调查报告、拖欠工资情况表、限期改正指令书、电话记录、邮寄回执、短信记录、送达相片、营业执照、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劳动监察部门询问笔录、银行交易流水、谢某某承诺书、收条、询问笔录、投诉材料、电话记录单等书证;

2.证人周某某、张某某、陈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告人谢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现场辨认笔录及照片。

本院认为,被告人谢某某有能力支付而不支付所拖欠的劳动报酬并逃匿,数额较大,经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支付仍不支付的,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七十六条之一,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江南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彭伟

2019年11月29日

附:

1.被告人谢某某现羁押于南宁市第一看守所;

2.案卷三册随案移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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