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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谢某某拒不支付劳动报酬案)_河北省张家口市康保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独角龙 评论0

河北省张家口市康保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康检一部刑诉〔2020〕88号 

   被告人谢某某,男,1977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25221977********,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河北省张家口市康保县,康保县**小区**号楼**单元**,因涉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于2020年5月12被康保县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20年5月15日被康保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康保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谢某某涉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于2020年7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7月17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并依法讯问了被告人。2020年7月18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6年春天,被告人谢某某承建康保县怡景新城小区部分工程项目,之后聘用多名工人进行施工,并陆续支付工人工资,直到2018年工程完工后的中秋节,仍拖欠王某某等19名民工工资52.7008万元,谢某某变卖了工程抵顶的商品楼后,便离开康保,既拒不支付拖欠工资,又拒不接听民工电话。2020年1月15日,康保县人社局劳动保障监察责令其支付拖欠的民工工资,谢某某仍拒绝支付。2020年1月17日,康保县公安局对其立案侦查。2020年5月12日,谢某某主动到康保县公安局投案,把所欠19名工人工资全部交到康保县公安局,并取得了多数被害人的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劳动保障监察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到案经过等书证;2.证人王某某、郑某某、李某某等19人证人证言;3.被告人谢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谢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谢某某逃避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数额较大,经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支付仍不支付,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六条之一,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谢某某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的规定,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告人谢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在提起公诉前,被告人谢某某支付了劳动者的劳动报酬。建议对被告人谢某某免于刑事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康保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张海

检察官助理:王耀东

2020年7月20日 

附件:

1.被告人现被取保候审,住康保县**小区**号楼**单元**

2.卷宗一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5.涉案财物52.75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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