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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谢某某拒不支付劳动报酬案)_甘肃省酒泉市肃州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独角龙 评论0

甘肃省酒泉市肃州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肃检一部刑诉〔2020〕435号

被告人谢某某,男,生于1973年**月**日,公民身份号码6221021973********,汉族,甘肃省酒泉市肃州区人,中专文化,现住址甘肃省酒泉市肃州区**镇**村**组**号,农民。因使用伪造的机动车行驶证,于2018年4月18日被敦煌市公安局行政拘留十日,罚款4000元。因涉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于2020年3月26日被酒泉市公安局肃州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甘肃省酒泉市公安局肃州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谢某某涉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于2020年12月1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谢某某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8年8月至11月间,被告人谢某某雇佣王某甲、马某某、徐某某、魏某某、徐某某、杨某某、穆某某、穆某某、卢某某、张某某、王某乙、赵某某12人在其承包的肃州**小区20号楼、21号楼土建工程工地施工,工程结束后被告人谢某某拖欠王某甲、马某某等12人工资共计104375元。2019年1月肃州区劳动保障监察大队立案调查后,被告人谢某某拒不配合劳动监察部门调查,为逃避支付义务于2019年7月离开酒泉市,直至2019年11月公安机关传唤归案。被告人谢某某于2020年1至4月三次向王某甲、马某某等12名被害人支付工资共计38798元,至今仍拖欠65577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书证、被告人供述、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谢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谢某某以逃匿的方法拒不支付12名劳动者劳动报酬104375元,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六条之一,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谢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谢某某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坦白,可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肃州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马琳

检察官助理:刘帅

2020年12月31日

附件:

1.被告人谢某某现取保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量刑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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