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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谢某某挪用资金一案)(公开版)_上高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江西省上高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上检刑诉〔2020〕8号

被告人谢某某,男,19*****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6220419**********,汉族,江西省高安市人,大专文化,个体,家住*市***山村**。2019年5月18日因本案被临时羁押于贵州省清镇市看守所,同月24日因涉嫌职务侵占罪被上高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21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上高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上高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谢某某涉嫌挪用资金罪、合同诈骗罪、诈骗罪,于2019年8月1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因证据不足退回补充侦查二次。

经依法审查查明:

一、挪用资金罪

2018年7月7日至2018年11月3日,被告人谢某某利用担任上高县*陶瓷有限公司业务员的职务便利,通过不发货给客户或者少发货的形式,擅自挪用该公司客户吕某某、施某某、张某某、马某某、戴某某、林某某的预付货款137735.1元给其他客户发货,所得的其他客户的货款用于个人经营活动,且超过三个月未还。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证人付某某、吕某某、施某某、张某某、马某某、戴某某、林某某的证言;3.被告人谢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二、诈骗罪

1、2018年11月28日、12月4日,被告人谢某某隐瞒其被上高县*陶瓷有限公司开除的事实,仍然冒用该公司业务员身份,欺骗被害人李某某转款23万元至该公司,后被告人谢某某又编造“雷某某”的身份,虚构这23万元由雷某某转入该公司账户的事实,将这23万元套出占为己有。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被害人李某某的陈述;3.证人付某某、伍某某、武某某的证言;4.被告人谢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2.2019年1月4日至9日,被告人谢某某以“预存货款赠送华为手机”为由,隐瞒其被上高县*陶瓷有限公司开除的事实,骗取被害人卢某某货款3万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被害人卢某某的陈述;3.被告人谢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谢某某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本单位资金137735.1元用于个人经营活动,超过三个月未还,数额较大;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式,骗取他人财物,金额26万元,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挪用资金罪、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谢某某一人犯数罪,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九条第一款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西省上高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晏亮敏

2020年2月27日

附:

1.被告人谢某某现羁押于上高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6册;

3.视听资料光盘4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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