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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谢某某挪用资金案)

2021-09-19 独角龙 评论0

广东省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检察院

广东省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穗番检二部刑诉〔2020〕22号

被告人谢某某,男,197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18021977********,汉族,文化程度高中,群众,户籍地广东省清远市清城区。因涉嫌挪用资金罪,经广州市公安局番禺区分局决定,于2019年10月14日被广州市公安局番禺区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挪用资金罪,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11月12日被广州市公安局番禺区分局逮捕。

本案由广州市公安局番禺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谢某某涉嫌挪用资金罪,于2020年1月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月1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1月10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和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决定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7年12月17日被告人谢某某入职广州名豪御宴餐饮有限公司担任公司酒楼的营业经理,主要负责公司酒楼客户酒席、会议等宴席接待、协调统筹及收款工作。2018年2月至3月间,被告人谢某某利用职务之便收取客户广州今凯电子有限公司的宴席订金10000元、刘某某的宴席订金10000元、凌某某的婚宴消费款94750元未上交公司,而用于个人还债。后被公司发现,被告人谢某某于2018年4月16日将5000元交还公司。经查账,被告人谢某某挪用广州名豪御宴餐饮有限公司的款项共计人民币109750元,至今为止己经超过三个月。

2019年10月14日,被告人谢某某到广州市公安局番禺区分局投案自首。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证人证言;3.被害人陈述;4.被告人供述和辩解;5.鉴定意见;6.勘验、检查、辨认笔录;7.视听资料、电子数据。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谢某某承认自己所犯罪行,对指控的犯罪事实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谢某某无视国家法律,身为公司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本单位资金归个人使用,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二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挪用资金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谢某某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是自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谢某某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建议法院对被告人谢某某判处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广东省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程琬稀

2020年2月17日

附:

1.被告人谢某某现押于广州市番禺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6册。

3.《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告知书》一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5.《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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