蕉岭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蕉检刑诉〔2020〕24号
被告人谢某某,男性,199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414271997********,汉族,中专,个体户,无前科,群众,户籍地:广东省梅州市蕉岭县,住址:蕉岭县长潭镇**村***,因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于2020年2月18日被蕉岭县公安局取保候审,现在家。
本案由蕉岭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谢某某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于2020年11月30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月17日,被告人谢某某为牟利,在其经营的蕉岭县蕉城镇**路**号“****车行”内,明知是赃物的情况下将一辆黑色贝纳利黄龙600摩托车放置在店内为朱某某(另案处理)代为销售。当日下午,徐某某(另案处理)途经谢某某经营的车行看见该摩托车出售,后与朱某某商量以8000元的价格购得该摩托车,谢某某未获利。
2020年2月16日下午,徐某某因被该车排气管烫伤要求谢某某代为销售该摩托车,谢某某为赚取介绍费将摩托车放置在其店内代为销售。2月18日中午,刘某某在谢某某店内发现该摩托车是其被盗车辆后报警,民警到达现场后遂依法扣押该车并将谢某某带回调查。
经蕉岭县公安司法鉴定中心对该涉案车辆进行痕迹检验鉴定,检出该车辆的车架号码为LB***************,未检出该车发动机号码。经查明,该辆黑色贝纳利黄龙600二轮男装摩托车系刘某某于2019年8月31日在梅江区**路被盗的车辆。经蕉岭县价格认定中心鉴定,涉案车辆于2020年1月17日的市场零售价格为人民币1791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2.证人证言;3.书证;4.鉴定意见;5.勘验、辨认等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谢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谢某某明知是犯罪所得而代为销售,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掩饰、隐瞒犯所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谢某某有自首情节,依法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谢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蕉岭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李冬兰
检察官助理 徐果
2020年12月14日
(院印)
附件:1.被告人谢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联系电话:178********。
2.案卷材料和证据壹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量刑建议书》各壹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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