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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谢某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案)_湖南省涟源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独角龙 评论0

湖南省涟源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涟检公诉刑诉〔2018〕869号

被告人谢某某,男,198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25031984********,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涟源市**镇**村**组。因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2017年9月20日被涟源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20日被该局取保候审,2018年7月9日经本院决定取保候审,次日由涟源市公安局执行。

本案由涟源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谢某某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于2018年7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本院依法退回涟源市公安局补充侦查二次,并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二次共计一个月。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4月至8月,被告人谢某某明知是他人盗窃得来的车辆,而多次予以收购并转售。具体事实如下:

1、2017年4、5月份的一天晚上,张某某(另案处理)在涟源市石马山镇惠民小区内盗窃刘某某的红色羽钻滨崎女式两轮摩托车(发动机号:160935341,车架号:LLMTCJ1O4GL37 499O)。后张某某电话联系被告人谢某某,并骑该车来到涟源市杨市镇谢某某的摩托车修配店,以700元销赃给谢某某,谢某某又以1980元卖给姚某某。经涟源市价格认证中心认定,该车被盗时价值2700元。该车现己追回并退还刘某某。

2、2017 年6月28日晚上,张某某在涟源市石马山镇旺府国际A栋盗窃梁某某的红色钱江男式两轮摩托车(发动机号:3661921,车架号:LBBPEJ6A6DBA18385)后转移到涟源市委党校内的坪地。后张某某电话联系被告人谢某某,以1000元销赃给谢某某,谢某某又以1600元卖给周某某。经涟源市价格认证中心认定,该车被盗时价值3480元。该车现已追回并退还梁某某。

3、2017年7月16日凌晨,张某某在涟源市石马山镇旺府国际A栋盗窃肖某某的红色钱江男式两轮摩托车(发动机号:4136173,车架号:LBBPEJ6A3EBA23691)。后张某某电话联系被告人谢某某,并骑该车来到涟源市杨市镇谢某某的摩托车修配店,以1000元销赃给谢某某,谢某某又以1500元卖给周某丁。经涟源市价格认证中心认定,该车被盗时价值5220元。该车现己追回并退还肖某某。

4、2017年7月20日左右,被告人张某某与谢某某联系后,将盗窃来的一辆红色跃进星钻女式两轮摩托车(发动机号:161001636,车架号:LYNTOJKB8GAD37636)骑到涟源市杨市镇谢某某的摩托车修配店,以1600元的价格销赃给谢某某,同年7月20日,谢某某以1280元卖给周某乙。经涟源市价格认定中心认定,该车被盗时价值2864元。该车现已追回。

5、2017年7月20日凌晨,张某某在涟源市石马山镇惠民小区14栋坪地盗窃梁某乙停放在坪里的宝鼎牌红色女式两轮摩托车(发动机号:1701300229,车架号NTBHDA6H0000229)。后张某某电话联系被告人谢某某,并骑该车来到涟源市杨市镇谢某某的摩托车修配店,以1000元销赃给谢某某,谢某某又以1500元卖给肖仁和。经涟源市价格认证中心认定,该车被盗时价值2700元。该车现已追回并退还梁某乙。

6、2017年8月12日,被告人谢某某在涟源市杨市镇洄水村以1600元的价格从一个光头男子处收购其盗得的黑色豪爵牌女式两轮车(发动机号FA758238,车架号: LC6TC7G2G0A07571)用于自己使用。经涟源市价格认定中心认定,该车被盗时价值4930元。该车现已追回并退还王某某。

7、2017年8月13日左右,张某某与被告人谢某某电话联系后,带谢某某来到涟源市原火车货运站废旧办公楼的一间房内,谢某某以1000元从张某某处收购其盗窃来的一辆黑色先锋牌女式两轮摩托车(发动机号:17015883,车架号:LT4TBJ58HZ012865),又以1680元卖给易某某。经涟源市价格认证中心认定,该车被盗时价值2624元。该车现已追回未找到车主。

8、2017年8月17日凌晨,张某某在涟源市石马山镇惠民小区九栋楼房后面坪地,盗得被害人梁某丙的一辆牌照为湘K3L900的豪爵宇钻牌黑色女式两轮摩托车(发动机号:FA672337)。后张某某电话联系被告人谢某某,并骑该车来到涟源市杨市镇谢某某摩托车修配店,以1600元销赃给谢某某,谢某某又以2550元卖给陈某某。经涟源市价格认证中心认定,该车被盗时价值4930元。该车现己追回并退还梁某丙。

9、2017年8月中下旬,张某某在涟源市石马山镇旺府国际A栋,盗窃尹某某一辆红色羽钻滨崎两轮摩托车(发动机号:160535348,车架号:LLMTCJ1O5GL3623O1)。后张某某电话联系被告人谢某某,并骑该车来到涟源市杨市镇谢某某摩托车修配店,以700元销赃给谢某某,谢某某又以1680元卖给彭某某。经涟源市价格认证中心认定,该车被盗时价值2400元。该车现己追回并退还尹某某。

2017年9月12日,涟源市公安局民警在涟源市杨市镇七星街镇谢某某的摩托车修配店内将被告人谢某某抓获。同年10月25日,谢某某主动退还其违法所得7500元至涟源市公安局。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信息、抓获经过、扣押决定书、领条等书证;2.证人周某丙、王某某、尹某某、彭某乙、周某丁等人的证言;3.鉴定意见;4.提取笔录、辨认笔录;5.视听资料;6.被告人谢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谢某某明知是犯罪所得而予以收购,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南省涟源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  

梁晓平

2018年12月20日

附:

    1.被告人谢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联系电话1367740****;

2.案卷材料和证据6册,证人(鉴定人)名单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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