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滑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安滑检二部刑诉〔2020〕73号
被告人谢某某,男,200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05262001********,汉族,小学文化,打工,户籍所在地河南省滑县,现住滑县**镇**村。因涉嫌收买、非法提供信用卡信息罪,于2020年8月17日被滑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8月28日被滑县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滑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谢某某涉嫌收买、非法提供信用卡信息罪,于2020年10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0月2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延长审查起诉期限15日。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2月至5月,被告人谢某某指使他人办理银行卡出卖给自己,并允诺每张银行卡300-500元。期间,谢某某驾驶汽车先后载着逯某某、荣某某、冯某某、冯某甲、逯某甲、牛某某到**县办理手机卡,之后到长垣县建设银行、工商银行办理银行卡、U盾,按要求设置统一的银行卡、U盾密码,并将银行卡绑定手机卡。其中,逯某某、荣某某各办理中国工商银行卡1套、冯某某办理中国工商银行卡和中国建设银行卡各1套、冯某甲和逯某甲办理中国建设银行卡各1套、牛某某办理中国工商银行和中国农业银行卡各1套。谢某某指使谢某甲将办理的已出卖给他人的银行卡予以注销,并于注销当日在滑县又办理1套中国农业银行卡。被告人谢某某提取上述人员的身份证信息,并将上述9套银行卡出卖给周福昌(另案处理)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谢某某的户籍证明、非党员证明、到案经过、前科判决书及裁定特赦书、涉案银行卡开户信息及交易明细、同案人另案处理文书、微信转账记录等;2.冯某某、冯某甲、逯某甲、谢某甲、荣某某、逯某某、牛某某的证言;3.被告人谢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谢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谢某某收买、非法提供他人信用卡信息资料,足以使他人以信用卡持卡人名义进行交易,数量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条之一第一、二款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收买、非法提供信用卡信息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谢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滑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张 玲
2020年12月10日
附件:
1.被告人谢某某现羁押于滑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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