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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谢某某放火案)_广西壮族自治区武宣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广西壮族自治区武宣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武检公刑诉〔2019〕458号

被告人谢某某,男,198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522251983********,壮族,小学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广西壮族自治区武宣县,住**镇**村**委**号。因犯盗窃罪,于2013年2月16日被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因犯盗窃罪,于 2017年6月20日被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两年,并处罚金2000元,于2019年2月14日刑满释放。因涉嫌放火罪,于2019年8月30日被武宣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9月12日被武宣县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武宣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谢某某涉嫌放火罪,于2019年11月1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1月1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8月7日晚,被告人谢某某发现华某甲与自己的妻子席某某通奸,谢某某要求华某甲赔偿精神损失费1万元进行私了。8月11日,华某甲找到本村的覃某某并叫覃某某代为转交1万元给谢某某。8月12日,覃某某将该笔钱转交给谢某某,后华某甲外出务工。

2019年8月26日晚,被告人谢某某发现妻子席某某的手机微信与华某甲有联系,并看见华某甲在微信里要求席某某还钱,谢某某因此与席某某争吵。当晚谢某某电话联系华某甲联系不上,谢某某决定用火烧华某甲的房子,以此逼华某甲出来与其见面解决问题。当晚22时许,被告人谢某某找来两个“漓泉1998”牌的啤酒瓶,从自己的摩托车中抽出汽油装入两个啤酒瓶中,后拿到华某甲居住房子的后窗,用手机电筒照华某甲的房间发现无人,便用打火机点燃一瓶汽油从窗口丢到房间内床铺附近地板上,看见汽油在床铺地板上着火后,又将另一瓶汽油丢进去引发更大的火灾,后离开现场。当晚22时40分许,华某乙(华某甲的二哥)发现华某甲房间起火后立即报警并通知华某丙回家,华某丙、华某乙两人破开华某甲的房门,合力将火灾扑灭。火灾导致华某甲房间内的空调机、床铺及床上用品被烧毁。经武宣县价格中心认定,被烧毁的空调机价值人民币2349元;被烧毁的木床、被子因品牌、规格、购买时间不详无法进行价格认定。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2.书证;3.证人证言;4.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5.鉴定意见;6.勘验、检查、指认等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谢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谢某某故意放火焚烧华某甲的房间,威胁到周围不特定多数人的生命和财产安全,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条之规定,构成放火罪,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放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谢某某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并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故意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的刑罚之罪,系累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谢某某在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谢某某取得被害人的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谢某某有期徒刑三年至三年六个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武宣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谭爱红

2019年12月4日

附:

1.被告人谢某某羁押在武宣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

3.涉案物品随案移送。

4.《认罪认罚具结书》、《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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