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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谢某某故意伤害案)(公开版)_信丰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江西省信丰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信检刑诉〔2020〕277号

被告人谢某某,男性,1975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621231975********,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江西省赣州市信丰县,住******,因涉嫌犯有故意伤害罪,经信丰县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4月14日取保候审。

本案由信丰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谢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8月3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许某某与被告人谢某某的妻子赖某某有不正当的男女关系,后来赖某某想中断与许某某之间的男女关系,许某某扬言赖某某欠他两万多元,先后三次带人到信丰县******被告人谢某某家闹事,要求赖某某归还这笔钱,并用赖某某的照片作抖音的头像,写有侮辱性的语言在抖音上发布,又将他与赖某某的亲密照片贴在赖某某的家门上,及本小组多处墙上,并张贴在沿路电线杆上,还发信息威胁赖某某的人身安全。2020年3月16日11:50时许,许某某再次来到******下被告人谢某某家,要求还钱,被告人谢某某气恼不过,手持大理石追打许某某,许某某持木棍抵挡还击,被告人谢某某把许某某的右手第4掌骨和左背部三根肋骨打成骨折,经过信丰信用法医学司法所鉴定,许某某的伤情为轻伤二级。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证人证言3.被害人陈述4.被告人供述和辩解5.鉴定意见6.勘验、检查等笔录7.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谢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轻伤,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西省信丰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方世强

2020年8月31日

                                      (院印)

附件: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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