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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谢某某故意伤害案)(公开版)_分宜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分宜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分检一部刑诉〔2020〕22号 

被告人谢某甲,男性,1973年****日出生,江西省分宜县人,公民身份证号码3605211973********,汉族,初中文化,群众,无业,住江西省分宜县**小区****单元**室(户籍所在地江西省分宜县********单元**室)。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12月25日被分宜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3月27日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分宜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谢某甲(以下简称“被告人”)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3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和被害人黄某甲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并告知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听取了被告人、被害人黄某甲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6年11月18日13时许,被告人与被害人黄某甲在分宜县钤景星城小区32栋楼下因为农村修路取土的事情发生争吵并打架。打架过程中,被告人先用拳头击打被害人黄某甲的头部,将被害人黄某甲打倒在地上,之后用脚胡乱地踢被害人黄某甲的身体。被害人黄某甲跑开后,被告人追上后继续用拳头击打被害人黄某甲的头部,致使被害人两颗牙齿被打落,脸部和腰椎等处受伤。被告人看到被害人黄某甲头部流了很多血后便停手。2016年12月24日经分宜县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被害人黄某甲的损伤程度为轻伤二级。

刑事立案后,被告人于2019年12月25日经民警电话联系并传唤自动到案接受调查。被告人赔偿被害人黄某甲医疗费等费用共计人民币5.8万元,并取得了被害人黄某甲的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人口信息表、调解协议书等犯罪事实方面书证;

2、证人谢某乙、彭某某、黄某乙的证言;

3、被害人黄某甲的陈述;

4、被告人谢某甲的供述和辩解;

5、鉴定意见;

6、归案情况说明、认罪认罚具结书等量刑情节证据。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谢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谢某甲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被害人黄某甲轻伤二级,其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谢某甲经电话联系并传唤自动到案,并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是自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谢某甲就民事赔偿和被害人黄某甲达成了调解协议,取得了被害人黄某甲的谅解,酌情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谢某甲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以故意伤害罪判处被告人谢某甲管制十个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二百二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建议适用速裁程序审理,依法判处。

此致

分宜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郭新连

2020年3月31日 

附:

1.被告人谢某甲现取保候审在家,电话:1357646****

2.案卷材料和证据贰册、《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告知书》、《认罪认罚具结书》各壹份,随文移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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