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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谢某某故意伤害案)(公开版)_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京朝检公诉刑诉〔2020〕2017号

被告人谢某某,男,195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101021959********,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职业,户籍所在地北京市朝阳区**园**号楼**层**单元**号,现住同户籍所在地。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7月16日被北京市公安局朝阳分局刑事拘留,于同月28日经本院批准,于次日被北京市公安局朝阳分局逮捕。

本案由北京市公安局朝阳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谢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9月2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于次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谢某某于2019年7月8日21时许,在北京市朝阳区**园**号楼楼下,因被害人张某某(男,59岁,北京市人)辱骂自己,持刀砍伤被害人,致其右腕及右手功能障碍、面部及双上肢皮肤裂伤等伤情。经鉴定,被害人张某某的身体损伤程度属轻伤一级。

被告人谢某某后向公安机关主动投案。现已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鉴定意见、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害人陈述、其他证明材料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谢某某殴打他人,致人轻伤一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周  芹

检察官助理:韩  曦  

                              20201014

 

 

 

 

附:

1.被告人谢某某现羁押在北京市朝阳区看守所;

2.全部案卷3册;

3.《量刑建议书》2份;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5.《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6.随案移送:刀具1把;

7.无冻结款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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