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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谢某某故意伤害案)(公开版)_湘潭市雨湖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湘潭市雨湖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潭雨检公诉刑诉〔2019〕639号

被告人谢某某,男,196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03111968********,汉族,高中文化,无固定职业,户籍所在地湖南省湘潭市雨湖区**乡**村庙巷组,住湘潭市雨湖区新景家园小区御江山**单元**号,2019年8月17日因涉嫌故意伤害罪被湘潭市公安局雨湖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同年8月30日被湘潭市公安局雨湖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湘潭市公安局雨湖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谢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10月1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9年11月7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11月18日补查重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7月29日9时许,被告人谢某某与被害人张某某因打牌发生口角并引发肢体冲突,期间,被害人张某某用保温杯打了谢某某左太阳穴处,后经人劝阻两人离开现场。同日10时许,被告人谢某某因被打怀恨在心,赶至湘潭市雨湖区**楼街道**村**村**组**号被害人张某某家中,对张某某实施殴打,致张某某左侧第6-12肋骨骨折。

经湖南融城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被害人张某某所受损伤构成轻伤一级。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的陈述、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鉴定意见。

本院认为,被告人谢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轻伤,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湘潭市雨湖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刘琼

2019年12月9日

附:

1.被告人谢某某现羁押于湘潭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叁册、补充材料伍页、光盘壹张。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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