茂名市茂南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茂南检公诉刑诉〔2017〕499号
被告人谢某某,男,1994年**月**日生,广东省茂名市茂南区人,汉族,公民身份号码:4409021994********,中专文化,无业,住茂名市茂南区**镇**村**。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7年8月19日被刑事拘留,同年9月13日被逮捕。
本案由茂名市公安局茂南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谢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7年10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4年9月5日凌晨5时许,因先前被告人谢某某开摩托车搭陈某某女朋友柯某某遂与陈某某发生过争执一事,谢某某伙同李某甲、李某乙、“阿某某”、“肥某某”(均另案)在茂名市茂南开发区**市场旁边,对陈某某身体多处部位拳打脚踢。经法医鉴定,陈某某全身多处软组织损伤并胸椎、腰椎多处横突骨折,损伤程度属轻伤一级。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供述、鉴定意见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谢某某无视国法,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轻伤一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茂名市茂南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黄晓丰
二0一七年十一月三日
附:
1、被告人谢某某现被羁押于茂名市第一看守所;
2、本案案卷共贰册、光碟贰张。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