阳西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西检一部刑诉〔2020〕Z145号
被告人谢某某,男,198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17211982********,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广东省阳江市阳西县**镇**村委会**村**号,住广东省阳江市阳西县**镇**路**号,因本案于2020年6月30日被刑事拘留,同年7月9日被逮捕。
本案由阳西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谢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9月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三日内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以及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13日0时许,被告人谢某某在阳西县**镇**中学对面烧烤店处与被害人柯某某产生口角进而引发冲突,后谢某某手持玻璃啤酒瓶扔向柯某某脸部,造成柯某某左脸部颧骨受伤。经阳西县公安局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被害人柯某某的损伤程度评定为轻伤二级。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书证;2.被告人供述和辩解;3.被害人陈述;4.证人证言;5.勘验、辨认等笔录,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谢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谢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轻伤二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 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阳西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梁万元
2020年9月11日
附件:
1.被告人谢某某现羁押于阳西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告知书、认罪认罚具结书、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换押证各1份;
4.量刑建议书2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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