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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谢某某故意伤害案)_乳源瑶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乳源瑶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乳检公诉刑诉〔2020〕Z23号 

被告人谢某某,男,199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02321992********,汉族,初中文化,户籍:广东省韶关市乳源瑶族自治县(以下简称乳源县),住:广东省韶关市乳源县**镇**村委会**村,因涉嫌故意伤害罪,2019年6月24日被乳源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5月11日被我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乳源瑶族自治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谢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5月1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3年8月5日晚,被告人谢某某、肖某某(另案处理)受宁某某(已判刑)邀请,一起去找被害人林某某追讨其对宁某某的欠款,并因此发生冲突。2013年8月6日凌晨被告人谢某某、肖某某、宁某某在乳源县乳城镇云门村斗湾村口及乳源县云门寺路口处殴打被害人林某某,造成林某某右耳外伤性鼓膜穿孔。经鉴定,林某某的损伤程度评定为轻伤。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证人证言;3.被害人陈述;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6.勘验、检查、辨认等笔录。

被告人谢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在值班律师的见证下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被告人谢某某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本院认为,被告人谢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造成被害人林某某轻伤,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谢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是坦白;谢某某及其家人积极向被害人赔礼道歉并得到了被害人林某某的谅解;经乳源县司法局司法评估,对谢某某适用社区矫正不至于发生社会危险。综上,被告人谢某某具有坦白,认罪、悔罪态度较好,得到被害人谅解等法定、酌定量刑情节,且自愿认罪认罚,建议法院对其依法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期两年执行。

本案被告人谢某某承认自己所犯罪行,对指控的犯罪事实没有异议,同意人民检察院提出的量刑建议。依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司法部《关于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指导意见》的规定,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建议法院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本案。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乳源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邓勇

检察员助理:钟春华

2020年6月11日 

附件:

1.被告人谢某某现被取保候审,住址:韶关市乳源县**镇**村委会**村;联系电话:1870751****;保证人:周某某,联系电话:1530304****。

2. 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 不起诉决定书一份

5. 调查评估意见书一份

6. 提供法律帮助复函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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