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值班律师王惠琴,兰州长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由兰州市公安局西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谢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3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3月12日已告知被告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及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依法讯问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被害人、值班律师的意见,并审阅了全部案件材料,核实了案件事实与证据。被告人谢某某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0月31日1时许,被告人谢某某、方某某、耿某某三人在兰州市西固区玉门街哈麦德羊杂店吃饭时,方某某与准备离开的马某某发生争执,谢某某前去查看,并与马某某在哈麦德羊杂店门口相互撕扯,谢某某用胳膊将马某某的脖子抱住,双方纠缠过程中,谢某某将马某某左耳咬伤。经兰州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马某某之损伤属轻伤二级。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受案回执、立案决定书、归案情况说明、谢某某受伤照片、情况说明、户籍证明、接处警情况登记表;
2.证人证言:证人方某某、耿某某、田某某、李某某、甘某某、孔某某的证言;
3.被害人马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谢某某的供述及辩解;
5.兰州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书;
6.现场勘验笔录及照片、现场指认笔录及照片。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谢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谢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他人轻伤二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谢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规定的量刑情节。被告人谢某某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谢某某一年有期徒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兰州市西固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王豆豆
2020年4月1日
附:
1.被告人谢某某现羁押于兰州市第三看守所;
2.案卷材料三册;
3.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告知书各1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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