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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谢某某故意伤害案)_四川省德阳市旌阳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德阳市旌阳区人民检察院

四川省德阳市旌阳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旌检刑诉〔2021〕53号 

被告人谢某某,男,1982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06031982********,汉族,初中文化务工人员,户籍所在地德阳市旌阳区****街附**因涉嫌非法侵入住宅罪,于2020年7月26日被德阳市公安局旌阳区分局刑事拘留,经院批准,于2020年8月7日被执行逮捕。

本案由德阳市公安局旌阳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谢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9月2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于次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二次。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7月26日凌晨1时许,被告人谢某某酒后回到其位于德阳市旌阳区**镇**街**号的家中,因想起与邻居徐某某的积怨矛盾,谢某某遂持菜刀闯入邻居徐某某家中并将其砍伤,后谢某某主动报警,民警达到现场后将谢某某挡获,谢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经德阳市公安局旌阳区分局物证鉴定室鉴定,徐某某所受损伤为轻伤二级。案发后,谢某某的家属已代为赔偿了徐某某的损失,并取得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鉴定意见、辨认、现场勘验笔录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谢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谢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轻伤,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谢某某犯罪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是自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的规定,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谢某某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德阳市旌阳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骆鹏

2021年2月4日 

附件:

1.被告人谢某某现被羁押于德阳市看守所。

2.本案卷宗叁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壹份。

4.《量刑建议书》壹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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