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西昌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西市检一部刑诉〔2020〕16号
被告人谢某某,男性,197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34011974********,汉族,高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凉山彝族自治州西昌市,住西昌市**镇**村**组**号**栋**单元**楼**号。因涉嫌故意伤害罪,经西昌市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5月20日被西昌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2020年5月27日批准,西昌市公安局于次日对其执行逮捕。
本案由四川省西昌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谢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6月10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三日内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书证;2.证人证言;3.被害人陈述;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6.勘验、指认、辨认笔录;7.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谢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轻伤,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谢某某有自首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之规定,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案发后,被告人谢某某得到被害人的书面谅解,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谢某某自愿认罪,已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西昌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王霞
附件:1.被告人现被羁押于西昌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光盘2张。
3.起诉书8份,主要证据目录2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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