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本案由大荔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谢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相关法律规定,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6年11月20日16时许,在**镇**街道“**”饭店门口,因党某某与被告人谢某某女友有纠缠,被告人心中不满,持刀在饭店门口将党某某腹部捅伤,后逃离现场。经大荔县公安局司法鉴定中心鉴定:党某某的损伤程度为重伤二级。
到案后,被告人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且自愿认罪认罚,并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
认定上述犯罪事实的证据有: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与辩解等证据。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谢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谢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重伤,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检察员:郭梁红
附:
1.被告人谢某某现羁押于大荔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三册,光盘一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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