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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谢某某故意伤害案)_岳池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四川省岳池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岳检一部刑诉〔2020〕205号

被告人谢某某,男性,1972****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29231972********,汉族,小学文化程度,农村居民,无业。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广安市岳池县**镇**村**组,住四川省广安市岳池县**镇**村**组,因涉嫌犯有故意伤害罪,经岳池县公安局决定,于202068日被岳池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岳池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谢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8月14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81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及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814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56日,被告人谢某某因琐事与被害人游某某发生争执继而发生肢体冲突,被告人谢某某用手打在被害人游某某头部,后又将被害人游某某抱起扔在公路边的坎下,致使被害人游某某受伤。经岳池县公安局物证鉴定室出具鉴定意见:被害人游某某202056日所受的损伤程度为轻伤一级。

202056日,被告人谢某某被民警口头传唤至岳池县公安局乔家派出所接受询问。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等;2.证人证言:证人蒋某某等人的证言;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游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谢某某的供述和辩解;5.鉴定意见:岳池县公安局物证鉴定室出具鉴定意见;6.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现场勘查照片、辨认笔录等;7.视听资料、电子数据:柳某某家监控视频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谢某某殴打他人,侵犯了公民的身体健康权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谢某某在公安机关传唤时能主动到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系自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谢某某到案后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谢某某认罪认罚并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岳池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江婧

2020年9月7日

                                      

附件:

1.被告人谢某某现被取保候审,联系方式:1822799****

2.案卷材料和证据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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