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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谢某某故意伤害案)_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佛南检刑诉〔2021〕209号

被告人谢某某(外号“**”),男,1989年**月**日出生,身份号码4452241989********,汉族,小学文化,务工,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惠来县**镇**区**巷**号。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10月21日被佛山市公安局南海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11月3日由佛山市公安局南海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佛山市公安局南海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谢某某故意伤害案,于2021年1月3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8月28日21时许,被告人谢某某、被害人陈某某与他人一起在佛山市南海区**镇**巷**号玩扑克牌,陈某某指责谢某某出错牌,二人因此发生争吵,随后二人去到门外相互用拳头发生打斗。被告人谢某某打伤被害人陈某某胸腹部位置。经鉴定,被害人陈某某的损伤属轻伤一级。

2020年10月20日15时许,民警抓获被告人谢某某。

2020年11月11日,谢某某亲属代为赔偿被害人陈某某18000元,陈某某表示谅解谢某某。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被害人陈某某的陈述;3.证人证言;4.被告人谢某某的供述;5.鉴定意见;6.勘验、辨认等笔录;7.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谢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谢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轻伤,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谢某某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谢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肖景芳

2021年2月2日

1.被告人谢某某现羁押于南海区看守所

2.全部案卷材料和证据

3.《量刑建议书》1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5.《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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