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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谢某某故意伤害案)_江苏省丰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江苏省丰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丰检一部刑诉〔2020〕191号


被告人谢某某,男,1980年****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203211980********,汉族,小学文化,无业,住江苏省丰县**街道****号。被告人谢某某因涉嫌故意伤害罪,2019年12月18日被丰县公安局刑事拘留;次日由丰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3月18日经本院决定取保候审,当日由丰县公安局执行取保候审。

朱某某,女,69岁,轻伤二级。

本案由徐州市公安局丰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谢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3月1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3月1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0月10日晚,被告人谢某某酒后在丰县**街道**村,被害人朱某某家门外,随意辱骂他人,被害人朱某某在劝阻过程中,被被告人谢某某殴打面部,致使被害人朱某某鼻部受伤。经鉴定,被害人朱某某的人体损伤程度属于轻伤二级。

认定上述事实的主要证据如下:

1.户籍信息证明、到案经过、司法鉴定意见书、被害人朱某某入院病历等书证;

2.证人高某某、刘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害人朱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谢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谢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轻伤,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构成故意伤害罪,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丰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李薇

2020年4月14日

附:

    1.被告人谢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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