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安国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安检公诉刑诉〔2020〕86号
被告人谢某某,曾用名谢某甲,男性,198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06831989********,回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河北省安国市,住安国市**村**街**号,2019年10月1日因故意伤害他人被安国市公安局行政拘留十四日,并处罚款六百元。2019年10月15日因涉嫌犯故意伤害罪被安国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经安国市人民检察院批准,2019年10月29日被安国市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安国市看守所。
本案由安国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谢某某涉嫌犯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12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依法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经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9月30日,被害人向某某在饭店用餐并大量饮酒后走到被告人谢某某用餐的桌子前,辱骂谢某某并扇了谢某某两把掌。谢某某起身还手后被旁人拉开后继续用拳头殴打被害人向某某导致被害人向某某倒在饭店前台的地板上,后经鉴定为向某某的伤情为重伤二级。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鉴定意见等证据予以证实。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谢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谢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健康,致一人重伤,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国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张红俊
2020年6月27日
附件:
1.被告人羁押于安国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三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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