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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谢某某故意伤害案)_河北省遵化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遵化市人民检察院

河北省遵化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遵检二部刑诉〔2020〕2号 

被告人谢某某,男,200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02812000********,汉族,群众,初中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及住址:遵化市**镇**村。2019年7月18因涉嫌故意伤害罪被遵化市公安局取保候审。2019年11月28日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遵化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谢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11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2019年12月4日遵化市人民检察院将本案起诉到遵化市人民法院,因被告人不能到案遵化市人民法院不予受理。2019年12月12日遵化市公安局撤回起诉,2019年12月17日遵化市公安局再次移送审查起诉。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4月13日凌晨,被告人谢某某和刘某某等人乘座出租车到遵化市千紫藤KTV,在门口遇见李某某、金某某、高某某等人。李某某酒后滋事,无故对刘某某进行辱骂和殴打,后双方撕打在一起,在殴打过程中,被告人谢某某用拳头将金某某面部打伤。经法医鉴定:金某某的损伤程度达轻伤二级。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证人刘某某、侯某某、姚某某、李某某、高某某、麻某某等人的证言;

2被害人金某某的陈述;

3被告人谢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被害人金某某人体损伤鉴定;

5现场勘验检查笔录及照片;

6案发现场录像光盘;

7被告人的户籍证明及相关证据材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谢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谢某某故意非法损害他人身体健康,致人轻伤,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遵化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孙立娟

       2020年1月2日 

附:

    1.被告人谢某某现居住于本村;

2.移送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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