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德清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德检刑诉〔2020〕940号
被告人谢某某,男,198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305211985********,汉族,高中文化,浙江省德清县人,住德清县**镇**村**横**号。2014年4月29日因犯故意伤害罪被德清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2015年3月20日因赌博行为被德清县公安局决定罚款人民币五百元。2020年3月11日因本案被德清县公安局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德清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谢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6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年6月11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以及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于同年6月10日告知被害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已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20日凌晨3时30分许,被告人谢某某为发泄情绪,于德清县**街道**路**大酒店门口处,脚踹被害人杨某某背部,致使被害人杨某某倒地,造成该被害人右脚脚踝处受伤。经鉴定,被害人杨某某的损伤程度构成轻伤一级。案发后,被告人谢某某赔偿被害人杨某某人民币2万元,并取得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人口信息、前科查询记录、病例材料、谅解书等书证;
2.证人王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害人杨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谢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5.浙江省德清县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书;
6.辨认笔录、现场勘验笔录等;
7.现场照片、监控视频等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谢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均无异议。
本院认为,被告人谢某某故意非法损害他人身体健康,致一人轻伤,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谢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浙江省德清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李征
2020年7月8日
附:
1.被告人谢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联系电话:150*******);
2.光盘一张随案移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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