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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谢某某故意伤害案)_浙江省缙云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浙江省缙云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缙检刑诉〔2020〕350号

被告人谢某某,男195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325211954********,汉族,初中肄业,农民,住浙江省缙云县**镇**村(户籍所在地浙江省丽水市莲都区**乡**村**号)。本案,于201985日被缙云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缙云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谢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10月1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及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相关规定,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依法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两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一次。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3月26日14时许,被害人李某某至缙云县**镇**村**锯木板厂准备将厂内电闸关闭,被告人谢某某上前阻拦并向被害人李某某讨要工资。在被害人李某某爬上锯台(高约80厘米)关闭电闸的过程中,被告人谢某某拉扯被害人李某某后背衣服致其摔下锯台受伤。经鉴定,被害人李某某的人体损伤程度为轻伤二级。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信息、照片、归案经过、违法犯罪记录查询证明、认罪认罚材料、情况说明等书证;

2.被害人李某某的陈述;

3.被告人谢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

5.检查笔录、现场勘验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谢某某故意伤害致1人轻伤,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缙云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胡海霞

2020422

附:

1.被告人谢某某(电话:159*******)现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3.移送案件材料清单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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