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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谢某某故意伤害案)_湖北省云梦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独角龙 评论0

湖北省云梦县人民检察院

湖北省云梦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鄂云检刑诉[2020]142号

被告人谢某某,男,197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222261974********,汉族,初中文化,出生地湖北省云梦县,户籍所在地和现住址云梦县**镇**村,务农。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4月30日被云梦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云梦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谢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6月2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7月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7月1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3月4日,被害人尹某甲之妻夏某某因怀疑被告人谢某某之妻周某某到尹某甲的农田内偷菜,两家发生矛盾。2020年3月5 日9时许,谢某某得知夏某某在云梦县**镇**湾尹某某的农田内向其他村民宣扬周某某到她的田内偷菜的事情后,谢某某到尹某甲的农田准备找夏某某讨要说法。谢某某到达尹某甲的农田准备找夏某某的时候被正在干农活的尹某甲发现,尹某甲拦着谢某某不让他去找夏某某并发生争执。谢某某从田边地上捡起一根木棒,用木棒将尹某甲的左、右小腿打伤,尹某甲无法起身坐倒在地。谢某某主动拨打110报案并且拨打120救护。经云梦县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尹某甲的损伤程度为轻伤一级。

经云梦县**镇**社区居民委员会主持调解,被告人谢某某与被害人尹某甲达成调解,谢某某赔偿尹某甲医药费、营养费等费用共计182000元,尹某甲谅解谢某某。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扣押物品清单、调解协议书、谅解书、违法犯罪前科说明、投案自首情况说明、户籍信息等书证;2.证人夏某某、尹某乙、周某某、杨某某等人的证言;3.被害人尹某甲的陈述;4.现场勘验检查笔录、辨认笔录;5.湖北云梦公安司法鉴定中心出具的鉴定意见;6.被告人谢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谢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谢某某故意伤害尹某甲致轻伤,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谢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北云梦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饶猛

2020年7月28日

附件:

1.被告人谢某某取保候审,联系方式1379606****。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量刑建议书》1份。

5.适用建议简易程序建议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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