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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谢某某故意伤害案)_湖北省老河口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独角龙 评论0

湖北省老河口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河检一部刑诉〔2020〕114号

被告人谢某甲,男,197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206201971********,汉族,高中文化,务农,户籍地及住址湖北省老河口市**镇**村**组**号。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10月9日被老河口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老河口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谢某甲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11月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和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谢某甲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12月31日中午,被告人谢某甲在其位于本市**镇**村**组**附近,遇到收狗贩子陈某甲(男,时年44岁),谢某甲误以为陈某甲偷了自家的小黑狗,并不听其解释,持木棒打陈某甲上身。陈某甲跑开,谢某甲持木棒追打陈某甲至同村村民谢某丙家院内。陈某甲跑出院子至谢某丁家门口,谢某甲追上并让陈某甲跪下,用木棒打了其胳膊数下。陈某甲再次说明小黑狗是其从**村*组收购所得,二人前往证实此事后,谢某甲驾车离开,陈某甲报警。

经法医鉴定,陈某甲左侧尺骨鹰嘴骨折,骨折线侵及骨髓质,其损伤构成轻伤二级。2018年1月3日,谢某甲接民警电话至竹林桥派出所接受调查。2018年3月19日,谢某甲赔偿陈某甲9.5万元并取得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到案经过、户籍证明、病历资料、收条、谅解书等书证;2.证人陈某乙、谢某丙的证言;3.被害人陈某甲的陈述;4.老河口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出具的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5.老河口市公安局警察制作的现场勘查笔录;6.被告人谢某甲的供述和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谢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谢某甲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轻伤,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谢某甲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可以从宽处理。谢某甲主动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是自首,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北省老河口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沙涛

检察官助理米雪

2020年12月31日

附件:

1.被告人谢某甲现取保候审于老河口市竹林桥镇**村**组**号,联系电话1347638****。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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