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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谢某某故意伤害案)_福建省沙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0

福建省沙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沙检一部刑诉〔2021〕Z7号

被告人谢某某,男,198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504271984********,汉族,初中,户籍地沙县青州镇**村**号,现住址福建省沙县**幢**楼**室。曾因吸食毒品于2017年10月27日被沙县公安局处以行政拘留十日;因寻衅滋事于2019年6月22日被沙县公安局处以行政拘留十二日。因涉嫌故意伤害于2020年10月27日被沙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11月9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沙县公安局执行逮捕,2020年12月6日经沙县公安局决定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

本案由沙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谢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12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2月2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2021年1月6日已告知被告人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8月16日23时许,被告人谢某某在其经营的位于沙县**路**号原串出品烧烤店内与被害人陈某丙因消费结账问题发生口角,后双方发生肢体冲突,被告人谢某某将被害人陈某丙打伤。2020年10月16日,经三明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鉴定:被害人陈某丙的损伤程度综合评定为轻伤一级。被告人谢某某于2020年11月20日已赔偿被害人陈某丙1.5万元,并取得被害人谅解。

被告人谢某某于2020年10月27日自动到沙县公安局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证明、违法犯罪经历查询情况表、行政处罚决定书、到案经过、破案经过、福建省沙县总医院病历、多层CT检查报告单复印件、放射检查报告单、收条、谅解书等书证;2.三明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鉴定书;3.指认、辨认笔录;4.视听资料;5.被害人陈某丙陈述;6.证人陈某甲、陈某乙证言;7.被告人谢某某供述和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

实。被告人谢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谢某某故意非法损害他人身体健康,并致人轻伤一级的后果,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谢某某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被告人谢某某认罪认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条、第六十一条的规定建议判处被告人谢某某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建议适用速裁程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福建省沙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李峰

检察官助理:郑璐璐

2021年1月7日

附:

1.被告人谢某某现在福建省沙县**幢**楼**室候审,联系电话:1855900****。

2.随案移送案卷材料壹册、光盘壹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证人(鉴定人)名单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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