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沙市星城地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长星检刑检公诉刑诉〔2020〕2号
被告人谢某某,男,198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04811988********,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湖南省耒阳市**街道**村**组。2016年8月26日因犯故意杀人罪被湖南省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2016年11月入湖南省**监狱服刑。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10月22日被湖南省**监狱立案侦查。
本案由湖南省**监狱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谢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12月2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2月2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2019年12月27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9月16日7时40分许,在湖南省**监狱**监区**分监区车间成品仓库附近,被告人谢某某认为被害人郭某某堆放棉花等生产原料不规范等,多次与被害人郭某某发生争执,并随后与被害人郭某某揪打在一起。在揪打中,被告人谢某某用拳头连续击打被害人郭某某头部、面部,致其鼻部流血。经法医学鉴定,被害人郭某某的伤情为轻伤。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谢某某的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执行通知书、刑事判决书、罪犯入监审查登记表,被害人郭某某的刑事判决书、罪犯入监审查登记表,证人周某某、赖某某、蒋某某的刑事判决书、罪犯入监审查登记表、被害人郭某某的病历资料等书证;2.证人周某某、赖某某、蒋某某的证言;3.被告人谢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湘雅附二医院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5.辨认笔录、指认笔录;6.讯问被告人同步录音录像、询问证人同步录音录像及案发现场监控视频。
本院认为,被告人谢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轻伤,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谢某某在判决宣告以后,刑罚执行完毕以前,又犯新罪,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九条、第七十一条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刘曦
2020年1月13日
附:1.被告人现羁押于湖南省**监狱。
2.移送全部案卷材料卷宗共3册、光盘10张。
3.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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